關于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的問題
- 分類:招標實務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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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問: 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本人對這條規定的理解是,資格條件(不是只指資質
關于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的問題
【概要描述】問: 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本人對這條規定的理解是,資格條件(不是只指資質
- 分類:招標實務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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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
問:
因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資質描述不準確,造成開標后中標人的資質和招標人本意想要的資質有偏差,但這兩種資質都能做本項目工程。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還需要重新招標?
答:
唐廣慶: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本人對這條規定的理解是,資格條件(不是只指資質條件,還包括業績條件等)在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采用與國家規定有差別的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標準。根據上述問題,本人的理解是:
(1)只要能夠具備完成本項目工程任務的資格條件,就無需重新招標。
(2)如果重新招標,則先要終止招標,其原因是招標人的責任引起的,因此要對投標人的所有損失做出賠償,這些賠償費用包括購買招標文件的費用、投標人旅差費、編制投標文件費、投標保證金利息等。如果已經發出中標通知書,則還應承擔改變中標結果的法律民事責任。
源自:《招標采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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